雄鹰说法 | 长沙九岁男童小区内遭“武疯子”打死,方超波律师:这种情形目击者均可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
2019-12-04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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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名9岁男童在自己家住的小区内遭遇一名曾患过精神病的男子殴打致死,情形之惨烈让人无法直视,案件被报道后迅速引起全社会的强烈关注。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事发后,死者亲属发博微谴责围观者冷漠不肯施救,情辞之悲愤令人感同身受。

针对这个问题,有记者专门进行了采访。
案发现场附近有个建筑工地,建筑工人李某是最先到达现场的目击者之一,案发后他和现场的其他工友成为众矢之的,令他们感到十分内疚。李某称,当时他和工友并非漠然旁观,他们也曾尝试上前施救,但嫌犯将凶器对着自己的肚子挥舞,以自杀威胁,他们看到小孩腿脚没有动弹,以为小孩已经死了,担心如果再增添一条性命,自己也会有刑事责任。

然而,长沙警方11月9日发布的警情通报称,当警方接到群众报警赶到现场后,孩子尚有微弱生命体征!也就是说,李某等人最初看到行凶现场时孩子还没有死。

试想,假如事发当时,目击者能够在第一时间将行凶者拉开,孩子或许还能有一线生机也未可知。
那么,李某等人的担心是否有根据呢?对此,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资深刑辨专家方超波律师表示,类似这种情形,目击者其实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无须担心刑事责任,这属于刑法第20条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范畴。
我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方律师指出,上述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即属于“特殊正当防卫”。此案根据现有报道所描述的情况,正属于特殊正当防卫所规定的情形,任何人看到这种情况的发生都可以对正在进行行凶的人采取正当防卫措施,因此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范畴,不负刑事责任。
方律师说,李某等人的担心,其实反映出了民众面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的普遍心理。这是由于过去我国对正当防卫落实的不够完善,民众普遍担心会因防卫过当或者不认定为正当防卫时,给自己带来麻烦,从而导致围观者犹豫不前,十分令人惋惜。
据警方最新通报称,行凶男子患有精神病史,曾于2010年两次因精神病入院治疗,有人担心这会影响正当防卫的实施及刑事责任的认定。对此,方超波律师表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并不区分防卫对象的精神状况是否正常,不论是正常人还是精神病人,只要正在实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所列举的种种暴力犯罪行为,任何人均可实施正当防卫阻止侵害,而无须担心会惹来刑事责任。
近年来,“武疯子”行凶导致的惨案时有见诸报道。作为法律人,我们对类似惨案的发生感到十分痛心。我国法律对精神病人行凶规定有专门的“强制医疗程序”,但现实中强制措施的落实需要一系列的条件,往往有一定的滞后性,而危险的发生却不分时候。在家庭监护、社会监管均有待进一步完善的情况下,我们呼吁每一个人多一份正义感和责任感,勇敢地拿起法律赋予我们的正当防卫权利,制止不法侵害,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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