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超波、卢春贝律师坚持:上诉不加刑原则应得到严格遵守,判多的得改回来
发布时间:
2019-12-12 23:49
来源:
刑辩团队
雄鹰案例 | 律师坚持:上诉不加刑,判多的得改回来
基本案情
大学生冲动打架迎来牢狱之灾
2011年4月30号凌晨1时许,广西某高校停车场附近发生一起命案,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石某、黄某,两人均系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
经调查,当晚石某、黄某跟朋友吃饭时与邻桌的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被害人张某打了黄某一耳光,黄某气不过。在校内停车场旁,石某、黄某将被害人张某推倒在地,石某手拿U型铁锁猛砸张某头部两下,黄某则对张某拳打脚踢,随后二人逃离现场。
被害人张某被打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结论为死者张某系被钝性物打击前额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2012年2月28日,南宁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双方当事人对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 共赔偿被害人家属26万元。
案情波折
被告人上诉求减刑却被加重刑罚
被告人黄某不服上诉,自治区高院以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让被告人黄某没想到的是,他上诉本来是为了减轻刑罚,结果重审后他和石某的刑罚却都加重了。2012年12月20日,南宁市中院重审判决被告人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黄某犯故意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人须连带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33821元。
这一下黄某、石某都不服了,因赔偿额比此前协议有减少,被害人家属也不服,均向自治区高院提出了上诉。2013年5月14日,自治区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石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第四次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石某向自治区高院提出了申诉。
2019年7月11日,自治区高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南宁市中院加重刑罚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及自治区高院的维持裁定,发回南宁市中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方超波、卢春贝律师接受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同案被告人黄某做辩护。两位律师仔细阅读案卷材料,结合当事人陈述的案发经过,分析认为南宁市中院最初作出的一审判决并无不当。被告人石某与黄某系故意伤害罪共犯,石某系主犯,黄某系从犯,而双方当事人对附带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中院重审应受原一审程序中确定刑期的限制,其此前重审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上诉,而无检察院抗诉,亦无新的事实、新的证据,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重审亦不得加重刑罚。
2019年7月30日,南宁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我所方超波、卢春贝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黄某辩护。庭审中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均未向法庭提供新证据。
法庭上,方超波、卢春贝律师提出了明确的辩护意见:南宁市中院重审变相加重被告人刑罚,对石某从原来刑期十五年加重到死缓,对黄某由原来的七年加重到十一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审理此案应严格遵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不加刑”的原则,维护程序正义。被告人黄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系从犯、初犯、偶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本案是以黄某认为一审对其量刑过重上诉的,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也没有新的犯罪事实,因此对黄某应当在三年至七年之间进行量刑。
2019年11月17日,南宁市中院作出(2019)桂01刑初59号判决书,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及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意见,判决原审被告人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原审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人连带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3821元。
黄某从最初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2019年11月17日再次改判为7年,前后历时八年。黄某在服刑期间因表现好两次获减刑,已于2019年8月28 日刑满释放。但正义最终还是来到了他的身边。
方超波、卢春贝律师解释说,刑事诉讼法中“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对仅有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顾虑,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人民法院切实经过二审终审后,以程序的公正来确保案件审理最终得到实体上的公正。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敦促法院依法审判,有效落实审判监督纠错程序,保障司法公正,这正是在践行法律人追求公平正义的使命。
方超波律师 卢春贝律师
联系方式:13978720063 联系方式:18878733856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 擅长领域:擅长毒品犯罪、经济犯罪、
企业刑事风险防范 职务犯罪等领域刑事辩护
上诉不加刑程序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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