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办案指引
发布时间:
2019-03-25 10:03
来源: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侵犯的客体是有价票证的管理活动,犯罪的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等有价票证,这些票证都表示一定的货币数额,对于发展我国的交通运输、邮电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并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上述票证,不仅直接给国家经济造成损失,而且给国家的票证管理活动以及同票证管理有关的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活动造成危害。
[客观要件]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的行为。即仿造国家制作的各种有价票证的形状、图案、面值和颜色等,制作假票证,企图以假充真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从中牟利的行为。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属选择性罪名,实施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行为之一,即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有价票证的,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有价票证,又将其倒卖的,构成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主体要件]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构成。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主体。单位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论处。
[主观要件]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多具有营利的目的。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9条规定: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
(二)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上述追诉标准规定了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立案标准,同时可以认定刑法条文中关于本罪数额较大的量刑起点。首先,本罪不以票面数额为定罪的唯一标准,有价票证的数量也是入罪标准之一,采取双罚制,数额累计达到入罪标准或者数量累计达到入罪标准均可以构成本罪。其次,车票、船票的入罪标准要明显低于其他有价票证,可见刑法对于车票、船票的法益保护要严于其他有价票证,这也说明国家对于交通运输领域的管控更加严格。
【量刑分析】
本罪的量刑有两个档次,“数额较大”的量刑档为二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量刑档为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9条规定,但就“数额巨大”,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加以规定,这就给了法官足够的自由裁量权,目前法院认定标准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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