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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权威律师

所属分类:

刑辩精鹰

关键词:

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刑事部


律师介绍

黄权威,现为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南宁市律师协会维权委副主任、公益委员会委员。曾在政府部门及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公诉等多个业务部门工作,具有较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2015年辞去公职从事律师职业。执业至今,辩护、代理了多起刑事、民事案件及劳动仲裁案件,能及时充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被害人及民事、劳动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摘选部分案例如下:

1.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批准逮捕】

2022年除夕之夜,黄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广西南宁市某公安机关从外地押回刑事拘留。春节后上班,接受黄某家属委托,克服疫情期间会见难问题,及时会见黄某详细了解情况,并向办案部门公安、检察机关书面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案件在审查逮捕时,检察机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轻处罚】
2021年6月,麻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广西河池市某公安机关逮捕。检察机关起诉认定麻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达到“情节严重”情形,建议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律师经过反复阅卷,深入细致分析检察机关所指控的每一起犯罪事实及其证据,始终认为指控麻某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法院对该部分犯罪指控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认为麻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没有达到“情节严重”情形,遂判决麻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

3.关键词【非法采矿】【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2020年8月,宋某被广西贵港某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刑事拘留。接受宋某家属委托后及时会见宋某,详细了解案情,认为公安机关查获宋某非法采矿的数量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从而不构成犯罪。遂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律师意见,案件在审查逮捕时,检察机关认为宋某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4.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犯】【减轻处罚】

2020年5月,苏某被广西百色市某公安机关以(伙同他人)帮助诈骗分子提供POS机刷卡转账、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采取刑事拘留,后逮捕。检察机关起诉认定苏某犯罪达到“情节严重”情形,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并处罚金。辩护律师则认为苏某没有帮助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也不存在所谓“明知是犯罪所得”情形,遂作“苏某不构成犯罪以及即使构成犯罪亦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的两段辩护。法院最终认定苏某构成该罪并属于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

5. 关键词【故意伤害】【缓刑】

2020年3月,陈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西崇左市某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担任其辩护人并先后两次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对陈某无继续羁押必要,在建议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未被采纳后,再次经审查后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6.关键词【开设赌场罪】【从轻处罚】

2019年8月,云南的刘某因涉嫌通过网络开设赌场,被江西省吉安市某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在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判处4至5年的情况下,经细研案件事实证据,终找到辩护的关键突破口。法院最终采纳律师的关键性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刘某量刑突破三年以下,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7.关键词【非法采矿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2019年6月,杨某因开采石场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南宁市某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会见并向公安机关了解基本案情后,认为对杨某无逮捕羁押必要,并向公安、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认为对杨某无逮捕必要,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8. 关键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保候审】【不移送起诉】

2019年4月,李某被广西崇左某海关缉私部门以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冻品)刑事拘留。担任李某的辩护人后,向侦查机关提出李某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宜认定为犯罪(共犯)的法律意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决定对李某取保候审,不对其移送审查起诉。

9.关键词【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

2019年3月底,何某被河南省濮阳市某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担任何某的辩护人后多次长途奔赴会见何某,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相关案件情况,提交律师意见。公安机关对何某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认为何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何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10.关键词【聚众斗殴罪】【自首】【减轻处罚】

2018年4月,覃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南宁市某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逮捕。担任覃某的辩护律师后,经会见了解到覃某的到案符合自首的规定。但辩护律师在后期阅卷发现,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显示覃某并不构成自首,辩护律师遂申请检察机关调取到覃某存在自首的有关证据。同时,检察机关认为覃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辩护律师则根据覃某的地位作用认为其系从犯。最终,辩护律师关于覃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对覃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相较其余34名同案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6至2年不等)量刑最轻。

11.关键词【故意毁坏财物罪】【缓刑】

2018年1月,担任广西玉林市某法院审理的姚某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姚某的辩护人,经努力辩护,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缓期执行。 

12.关键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取保候审】【不移送
 

起诉】

2017年6月,农某因在家族经营大米生意中,被广西百色某海关缉私部门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刑事拘留。担任农某的辩护人并向侦查机关提出农某不构成犯罪(共犯)的法律意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决定对农某取保候审,不对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