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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善超律师

所属分类:

刑辩精鹰

关键词:

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刑事部


律师介绍

劳善超,中共党员,律所党支部宣传委员、合伙人、刑事部副部长,广西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南宁市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副主任、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广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知识产权专家,南宁钦州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南宁灵山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广西电视台《律师到现场》栏目律师,曾获得“2020-2021年度南宁市优秀青年律师”、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特别贡献奖”、南宁市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中共江南街道富景社区总支部委员会“优秀志愿者”、庭立方·刑事法律风控讲师“最佳演绎讲师”等,曾在检察院的反贪部门、建设集团公司的法务部工作,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和严谨的逻辑思维,专注于刑事辩护及企事业单位业务合规领域,对业务办理具有专研精神。

培训经历:2019年3月,参加了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开设的主题为“民营企业刑事风险视角下的精细化辩护”研修班、2021年7月参加了辩护通刑事律师机构举办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专班”,2022年9月参加了广西律师行业2022年“关注党员成长·激发组织活力暨青年党员优秀人才培训班”。

执业期间,办理刑事案件多起,辩护的部分经典案例有:

1.佘某涉嫌犯诈骗罪案,被宾阳县公安分局立案拘留,家属委托介入办理,经过会见后认为佘某的行为仅是基于朋友关系,将银行卡借给朋友使用及帮助取款,没有获取经济利益,不足以认定涉嫌犯罪,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后,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李某涉嫌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枪支罪起诉,建议量刑5年,经同行律师推荐,家属委托介入办理,经过会见、到现场查看嫌疑人购买枪支的用途,走访朋友,认为李某只是出于个人喜好收藏仿真枪,并没有对外展示过枪支,李某收藏的10把枪支,有5把经鉴定没有认定为枪支,且10把枪支中,90%的“枪支”的枪口比动能未超过5.6J/c㎡,提出了李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且鉴定的枪支与扣押的枪支经辨别存在差异,封存、移送程序存在瑕疵,鉴定的枪支与扣押枪支是否为同一枪支存疑,不宜作犯罪处理,即使认定为犯罪,根据李某的情节从轻处罚,应按非法持有枪支定罪处罚,并适用缓刑。庭审后,辩护律师还向承办法官写信,并邮寄相关书籍给承办法官参考从轻处理,最终法院判决犯李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有期徒刑3年,并适用缓刑。

3.李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家属委托介入案件办理,检察院作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经查阅案件发现,受害人受伤位置不一定与嫌疑人行为有关,存在第三人为控制现场受害人而伤害受害人的情形,随后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法律意见,并积极撮合嫌疑人家属与受害人达成谅解,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4.滕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检察院起诉侵占金额107万元,建议量刑3年以上,家属委托介入办理,滕某某担任公司经理,利用朋友的身份承接公司电梯安装项目,再将承接的项目转包给施工队,后因无法支付施工队安装费案发,经阅卷发现,大多数转包的电梯安装项目,滕某某并没有赚取差价,认定滕某某属于职务侵占,应当以滕某某利用朋友身份与公司签订合同的价款与滕某某与施工队约定的价款是否存在差价进行判断,如不存在差价,即滕某某主观上无侵占的故意,即不构成职务侵占行为,经核算,发现存在差价的项目,差价金额未达到6万元,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且检察院起诉的金额是连侦查前受害单位自行聘请鉴定机构鉴定的,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果不能作为鉴定意见被法院采纳,经审理,法院最终未采纳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而经过法院自行核算为70万元,量刑2年。

5.赖某某涉嫌盗窃罪案,涉案的红木金额价值达20万,检察院已批准逮捕,家属委托介入办理,经阅卷发现,赖某涉嫌盗窃的行为特殊,盗窃的红木是其老表与其哥哥合伙作生意而存放在其父亲别墅家的,赖某某居住在该别墅中,其老表也是清楚的,事实上赖某某基于家庭关系及红木存放的情况,对存放在其居住家里的红木形成了无偿保管的关系,基于保管关系而转卖所保管的红木,属于侵占行为,系自诉案件,不应作公诉案件处理,经辩护人向检察院提出前述法律意见后,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6.苏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经同行推荐,家属委托介入办理,经会见,苏某某是在即将大学毕业之际,与朋友一同在网上寻找兼职,在投递简历、面试后,跟随招聘人员一同到某移动营业厅用其身份证办理移动手机卡,在办理完毕后将该手机卡交由招聘人员使用,进而手机卡被他人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基于苏某某办理手机卡时,还属于大学生是,涉世未深,出于兼职的目的,没有遇见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也未达到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要求的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建议,最终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7.杨某涉嫌非法经营案。杨某系南宁市某网络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推荐,公司开始进入了“刷单炒信”领域,并根据福建总站的要求,在南宁建立了广西分站,通过网络拓展网络店铺客户,帮助网络店铺客户“刷单炒信”,使得这些店铺提升排名、好评等,在案发后,总站案涉刷单金额达五十多亿,其中杨某经营的广西分站刷单金额达四千多万,获利六十多万。经辩护律师阅卷发现,办案单位并没有案件的管辖权,同时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经营除要求达到一定金额外,还需要达到扰乱市场秩序的要求,但是如何认定达到了扰乱市场秩序,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关的具体标准,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行政检察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六批)》,并未对“刷单炒信”的行为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只是作为行政检察监督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现在杨某已退还了全部的违法所得,基于以上几点,辩护律师向承办检察院提出建议作不起诉处理,最终承办检察院同意了辩护律师意见,对杨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近年来,劳善超律师在刑事犯罪辩护中,办理案件上百起,涉及经济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等领域。如信用卡诈骗案、职务侵占、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持有枪支案等,部分被告人也依法获得从轻、减轻处罚。多次代理公司或自然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为刑事被害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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