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0
2010年3月17日下午,被害人叶斌等人前往被告人倪中苗开的串串香喝酒。在喝酒中叶斌与倪中苗、刘泽军等人发生纠纷后被刘泽军之兄刘启泽劝开。叶斌离开后,扬言要对倪中苗和刘泽军实施报复,并多次电话威胁倪中苗和刘泽军,称要将其砍死。被告人刘泽军、倪中苗因害怕遂前往崇州市三江镇听江工业园刘启泽经营的肯特龙家具厂躲避,并电话报警。警察来到现场后巡视约半个小时离开。刘泽军、倪中苗等人又电话请求当地人宋尚久等人
2019-03-20
在某种程度上,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辩护权不断扩大的历史。辩护权行使状况得视作一国刑事诉讼文明程度的重要指针,已成为一种国际共识。然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权行使状况不容乐观,其重要体现便是辩...
2019-05-08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熊**及其亲属的委托,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熊**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法庭履行辩护人职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对本案提出的据以定案的证据材料不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证实熊**参与实施了贩卖、运输毒品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
2019-05-08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刘**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方超波律师担任其涉嫌运输毒品案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经依法会见刘**,并查阅了案卷材料,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尊重刘**本人如实供述罪行的自我辩解意见,但基于涉案的毒品来源不明,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亦不能排除本案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全部或者部分并不含有甲基苯丙胺